參保人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爲:
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參保人到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000元。
參保人住院時減免起付標準的情形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爲2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90%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爲4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80%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爲10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63%
非定點醫療機構爲10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48%。
門診醫療報銷比例起付標準:不設置
報銷比例:由醫療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參保人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的年度限額爲:每人每年120元。
溫馨提示:普通門診統籌基本醫療費用限額在當年度使用,不結轉。家庭成員之間的普通門診統籌基本醫療費用限額可以合併使用。參保人在年度中途參保的,不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門診特定病種報銷比例參保人享受試點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爲:起付標準以上、每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申報限額以內部分由統籌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
參保人享受其他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爲:起付標準以上、年度基本醫療費用限額以內部分由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參保人符合規定設立家庭病牀的,其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在4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爲50%。
注:參保人可享受的門診特定病種待遇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比例計算起付標準和門診特定病種基本醫療費用限額。參保人同時患兩種以上門診特定病種疾病的,其門診特定病種基本醫療費用限額按照最高的一種覈定。
報銷範圍
1、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2、參保人因急診搶救需要就近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3、因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限制,參保人必須轉到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4、因參保人在異地定居或者常住異地,在居住地醫療機構就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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