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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法規大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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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法規大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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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法規大彙總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爲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

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爲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 個月。

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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