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因病(含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和意外傷害)就醫發生的在起付標準以上(特殊規定除外),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醫保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門診,住院醫療費用(簡稱政策內費用),由醫保基金按規定的比例給予支付。醫保藥品按省規定的目錄執行: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由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特定門診病種範圍
1、肝硬化(失代償期)
2、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惡性腫瘤(非放、化療治療)
4、慢性阻塞性肺氣腫並肺感染
5、精神分裂症(經專科醫院系統治療1年以上)
6、再生障礙性貧血
7、系統性紅斑狼瘡
8、肺結核活動期間
9、類風溼關節炎
10、慢性活動性肝炎(不含聚乙二醇干擾素a-2a注射液治療丙型肝炎)
11、帕金森病
12、糖尿病
13、冠心病(反覆發作的心絞痛和心肌梗塞)
14、高血壓病二期以上(含二期)
15、腦血管疾病及腦障礙性病變後遺症期
16、兒童白血病
17、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18、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19、腦梗死
20、甲狀腺功能亢進性心臟病
21、重症肌無力
22、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
23、心臟瓣膜置換
24、癲癇√
25、耐藥性肺結核√
26、惡性腫瘤(內分泌治療)√
27、地中海貧血
28、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放、化療)
29、惡性腫瘤(放療、化療)
30、慢性丙肝(限聚乙二醇干擾素α-2a<或2b>注射液治療)
31、血友病
32、內臟器官置換術及骨髓移植術後(抗排斥治療期)
33、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療)
34、甲磺酸伊馬替尼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和胃腸間質瘤
居民醫保:患第1至24項疾病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爲55%,患第25至34項的,基金支付比例爲95%。
患兩種以上特定門診病種疾病的,其年度限額以其中年度限額標準最高的一種爲準,並在此基礎上增加1000元/年。年度限額:1-24號病例爲4000元。25-30號病例爲30000元,31-34號病例爲50000-70000元。
非醫保基金診療項目範圍
項目一:非疾病治療項目
內容: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減肥、增胖、增高項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諮詢、醫療鑑定等。
項目二: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
內容:微波照射、電熱、電磁等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項目;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外置活動的功能補償性器具;各種自用的檢查和治療器械等。
項目三:治療項目
內容: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除腎臟、肝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近視眼矯形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和心理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包括氣功費、自動按摩牀治療費、體操費、藥物燻蒸治療費、藥浴費等。
不予報銷的範圍
1、到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除外)就診(含分娩或終止妊娠)及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2、因本人違法犯罪行爲造成傷害或因本人故意行爲如自傷、鬥毆、酗酒及無證駕駛船舶、航空器發生的醫療費用。
3、屬於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4、因駕駛機動車輛(含輕便摩托車、電動車,不含電動自行車)造成的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5、因工傷、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6、施行美容手術或先天性殘疾進行非生理功能矯正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7、預防保健、療養費用。
8、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費用。
9、屬於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10、計劃內懷孕,因非醫學需要或自行終止妊娠的費用。
11、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12、因公或因私出國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所發生的醫療(含生育)費用。
13、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不得由醫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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