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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南京新生兒醫保報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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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統籌待遇和門診高費用補償待遇

1、門診統籌待遇:

起付標準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負擔),一個待遇年度內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在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50%,非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額300元。80週歲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年度基金支付限額增加10%。

2、門診高費用補償待遇:

一個待遇年度內,享受完門診統籌待遇後,繼續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額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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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大病待遇

1、門診大病病種:

包括惡性腫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手術後抗排異治療、血友病、再生貧血性障礙、系統性紅斑狼瘡。

2、身份認定:

患有以上門診大病的參保居民,可向本市有認定資質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病種認定申請,並在醫療機構醫保辦進行病種認定審覈並蓋章,醫院醫保辦審覈後,需攜帶認定醫師簽字確認且醫保辦審覈蓋章的相關門診專項病種認定表、病種確診依據的相關資料、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就近選擇經辦機構打印對應的門診專項病種專用病歷。

3、醫療待遇:

(1)惡性腫瘤門診治療:

患有惡性腫瘤的參保居民,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指靜脈或介入化學治療)醫療費用,基金支付限額12萬元/年;發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腎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療,惡性腫瘤口服化療(含分子靶向藥)、膀胱灌注、抗骨轉移或晚期鎮痛治療等針對性藥物治療費用,自確診之日起五年內,基金支付限額8萬元/年,五年後仍需繼續治療的,經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評估後,可延長待遇年限;發生的除放化療和針對性藥物治療以外的輔助治療費用,基金支付限額爲:第一至三年1萬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後2000元/年。

(2)慢性腎衰竭門診透析治療:

慢性腎衰竭門診透析治療(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參保人員,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透析醫療費用限額爲6.3萬元/年,發生的輔助檢查用藥醫療費用,基金支付限額爲8000元/年。

(3)器官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

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抗排異藥物治療費用,基金支付限額爲:第一年8萬元,第二年7.5萬元,第三年7萬元,第四年及以後6.5萬元/年。發生的輔助治療費用,基金支付限額爲: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後2000元。造血幹細胞(異體)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待遇期爲手術當年及術後第一年,待遇標準參照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對應年限執行。

患以上門診大病病種參保人員確診或術後當年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基金按照第一年待遇標準支付。

(4)血友病待遇:

血友病(遺傳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相應檢查和替代治療醫療費用,按照血友病輕型、中型、重型,年度基金支付限額分別爲1萬元、5萬元、10萬元。

(5)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待遇:

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病種醫療費用,起付標準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額爲1萬元。

年南京新生兒醫保報銷範圍 第2張

住院待遇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費用,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18萬元。起付標準和乙類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及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費用,先由個人自付,其餘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分擔。

年南京新生兒醫保報銷範圍 第3張

門診精神病待遇

1、身份認定:

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性精神病、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抑鬱發作(中、重度)、強迫症等精神疾病的參保居民,可在南京市腦科醫院、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南京江北人民醫院三家醫院提出病種認定申請,並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進行病種認定的審覈。

2、醫療待遇:

在門診發生的病種醫療費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爲80%,學生兒童、大學生基金支付比例爲85%。

年南京新生兒醫保報銷範圍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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