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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4次人流未拿掉腹中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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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4次人流未拿掉腹中胎兒
放環一個多月後,卻被檢查出“懷孕”,不得已,市民毛女士接連又做了4次手術,纔拿掉胎兒……日前,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婦科手術引發的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由醫院賠償毛女士2802.3元。 
  2005年11月27日,市民毛女士到昆明某醫院婦科做放環術。然而2個月後,毛女士發現身體有些異樣,她再次到該醫院婦科進行檢查,發現她已懷孕40天!她向醫生詢問,得到的答覆是“在放環前,你就已經有孕了!”於是第二天,毛女士在該醫院做了人流、取環和結紮手術。 
  回家休養了2個月,毛女士還是覺得身體不對勁。2006年3月13日,毛女士到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檢查,檢查的結果卻是——她已懷孕14周多!這個結果讓毛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爲了驗證這個檢查結果,兩天後,毛女士又到昆明市西山區前衛衛生院進行檢查,診斷的結果是懷孕15周。2006年3月17日,毛女士在該衛生院進行了藥物引產術。 
  放環後經過4次手術纔拿掉腹中胎兒,爲了討個說法,毛女士找到昆明某醫院。可醫院卻讓她碰了釘子:“你憑什麼說我們沒把你的孩子拿掉?”當毛女士拿出《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婦科超聲診斷報告單》時,醫院卻認爲“這其中有冒名頂替的行爲,我們的人流術是成功的!”一怒之下,2006年7月17日,毛女士將昆明某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628.7元。西山區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由昆明某醫院賠償毛女士各項損失2802.3元。宣判後醫院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醫院對《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婦科超聲診斷報告單》是認可的,但對診斷結論有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院須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醫院沒有證據證明毛女士存在冒名頂替的行爲,故醫院應對其舉證不利承擔責任。”昆明中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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