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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媽媽如何“捍衛”哺乳假

來源:育娃網    閱讀: 1.6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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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哺乳是新媽咪的責任和能力,而哺乳假則是國家賦予哺乳期女性的一項權益,各位新媽媽要懂得如何利用,爭取屬於自己和寶寶的最大權益。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實例來進行相關的分析。

產後媽媽如何“捍衛”哺乳假

 上海某金融企業職員李女士向記者反映:我的孩子是雙胞胎早產低體重兒,產假結束時我向公司申請哺乳假,但未獲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請病假,並提供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駁回病假申請,並多次暗示我主動辭職,我沒有同意。

4月中旬,公司稱我沒有履行相關的請假手續,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照曠工進行處理,並且記過處分,在全公司進行公示。但是在處分通知作出前,公司並沒有與我進行任何地溝通、說明或警告。

我想諮詢一下:公司以我提供的證明不符合規定爲名,不批准我請哺乳假,是否合法?現在如果公司以曠工爲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我不服記過處分,應該如何進行申訴?

勞動法專家陸胤解答: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對女性哺乳假有具體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爲用人單位可以爲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准職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單位最終未批准哺乳假,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對於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本案中,雖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請沒有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因此哺乳假並不成立;但是鑑於李小姐請假的事由是客觀存在的,具有合理性。因此,雖然用人單位有權不批准哺乳假,但是並不能否定李小姐因爲客觀的家庭原因請事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是不能以“無故曠工”爲名處罰李小姐的。

本市的《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哺乳假的各地做法

2012年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每天享有一小時的“哺乳假”。不過,實施以來,不少女職工都享受不到,很多媽媽抱怨,一小時連路上來回都不夠。2014年1月24日,江蘇政府法制網上發佈《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將每天的哺乳時間從一小時延長到了兩小時。一旦正式實施,對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媽媽們絕對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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