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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伴我成長的手抄報內容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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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伴我成長的手抄報內容簡單的,憲法在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最重要的一個存在,我國存在的法律有很多種類,但是憲法是優先於所有法律之上的一個法律規定。

憲法的運行

(一)制定憲法

1、制憲權與制憲主體

制憲權,即憲法制定權,是制憲主體按照一定原則創造作爲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一種權力。

由於制憲是一種主權行爲,所以制憲主體應該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近代以來的憲法歷史表明:人民是制憲主體,但人民並不直接行使制憲權,而是通過或主要通過間接民主的形式制定憲法。

2、制憲機關

人民作爲制憲主體總是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制定憲法的工作,這種爲了憲法的制定專門成立的機關就是制憲機關。我國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成立了一個以毛澤東爲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

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着以中國共產黨爲代表的中國人民事實上成爲我國的制憲主體。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標誌着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是我國的制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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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憲程序

制憲程序是指制憲機關制定憲法時所經過的階段和具體步驟。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爲了保證制憲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制定憲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組織制憲機關,設立憲法起草機構。

(2)提出或公佈憲法草案。

(3)討論、審議並完善憲法草案。

(4)通過或批准憲法。

(5)頒佈憲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二)修改憲法

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着社會現實的變化發展,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刪除、增加或變更憲法內容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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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修改的方式

憲法修改應該採取何種方式,各國憲法規定不一,有些國家的憲法甚至沒有規定。從各國憲法規定和各國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既以新憲法取代舊憲法。如1946年日本憲法、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和我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等,都屬於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對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干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的修改方式。

(3)無形修改。無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沒有對憲法條文內容進行修改,但在實際上卻變更了其含義的修改方式。在我國,憲法的無形修改主要表現在,隨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情況的變化發展,黨和國家的某些政策及時適應這種變化了的情況,而憲法的有關條文卻還並無改變。

2、憲法修改的程序

從各國憲法規定和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決投票、起草和公佈修憲草案、通過和公佈五個階段,但並非所有國家都必經這些程序。

(1)提案。

(2)先決投票。

(3)起草和公佈修憲草案的程序。

(4)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

(5)憲法修正案的公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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