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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在我心中手抄報圖片大全,憲法是法律的根本,也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憲法是治國安邦的一個總的章程,憲法的制定是國家成立的基本準則,一個國家只有有了自己的法律,才能讓人們安居樂業。

憲法在我心中手抄報圖片大全:國家憲法日的基本介紹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設立國家憲法日爲12月4日。

2014年12月4日是中國首個國家憲法日。從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提出將這一天定爲國家憲法日,到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憲法是大部分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維護法制的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憲法日的確定更是黨和國家對依法治國的堅強決心。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因此,依法治國,首先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做到依憲治國。

背景

事實上,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律界由來已久的呼聲。12月4日是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爲“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爲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便擬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不是爲了印在紙上、掛在牆上給人看的,但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備的。”在不少人的頭腦中有一種觀念,認爲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憲法好像是很“寬容”的,違反憲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這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都必須予以追究。爲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將12月4日設立爲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2015年03月01日,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將國家憲法日設爲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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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憲法講憲法手抄報圖片大全:憲法的運行

(一)制定憲法

1、制憲權與制憲主體

制憲權,即憲法制定權,是制憲主體按照一定原則創造作爲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一種權力。

由於制憲是一種主權行爲,所以制憲主體應該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近代以來的憲法歷史表明:人民是制憲主體,但人民並不直接行使制憲權,而是通過或主要通過間接民主的形式制定憲法。

2、制憲機關

人民作爲制憲主體總是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制定憲法的工作,這種爲了憲法的制定專門成立的機關就是制憲機關。我國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成立了一個以毛澤東爲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着以中國共產黨爲代表的中國人民事實上成爲我國的制憲主體。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標誌着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是我國的制憲機關。

3、制憲程序

制憲程序是指制憲機關制定憲法時所經過的階段和具體步驟。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爲了保證制憲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制定憲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組織制憲機關,設立憲法起草機構。

(2)提出或公佈憲法草案。

(3)討論、審議並完善憲法草案。

(4)通過或批准憲法。

(5)頒佈憲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二)修改憲法

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着社會現實的變化發展,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刪除、增加或變更憲法內容的行爲。

1、憲法修改的方式

憲法修改應該採取何種方式,各國憲法規定不一,有些國家的憲法甚至沒有規定。從各國憲法規定和各國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既以新憲法取代舊憲法。如1946年日本憲法、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和我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等,都屬於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對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干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的修改方式。

(3)無形修改。無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沒有對憲法條文內容進行修改,但在實際上卻變更了其含義的修改方式。在我國,憲法的無形修改主要表現在,隨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情況的變化發展,黨和國家的某些政策及時適應這種變化了的情況,而憲法的有關條文卻還並無改變。

2、憲法修改的程序

從各國憲法規定和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決投票、起草和公佈修憲草案、通過和公佈五個階段,但並非所有國家都必經這些程序。

(1)提案。

(2)先決投票。

(3)起草和公佈修憲草案的程序。

(4)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

(5)憲法修正案的公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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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憲法講憲法手抄報內容:憲法的性質

1、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由在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爲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這3個國家也最早出現了資產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家佔有制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爲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儘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無產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自己的勝利成果。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階級本質一樣。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之上,以發展生產力和保護公共財產爲首要任務;都是爲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都是無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體現了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同一類型的不同國家的憲法不盡相同;同一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憲法也有變化。除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族歷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的變化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2、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產階級憲法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憲政體”、“立憲政治”、“憲政”,都是以代議制度爲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產階級憲法正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資產階級爲了發展資本主義,需要衝破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等價交換。這種生產關係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在其憲法上規定的,則是人民主權、權力劃分(見三權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產階級憲法上規定的民主制度,都是爲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服務的。它宣佈“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產階級私有制和對無產階級的剝削,作爲它的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家必然要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但爲了欺騙無產階級,他們諱言專政,在憲法裏不作明文規定。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同樣需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憲法來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的大生產和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作爲法律手段來鞏固和發展這一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對剝削者的專政和在勞動人民內部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制是最高類型的民主制。但社會主義民主制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就必然會有一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過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了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就是爲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本質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爲它是根本法,又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屬性,表現在下列4個方面。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爲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爲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爲“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爲“子法”。但是憲法也只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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