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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人】無國籍人會怎麼樣 無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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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人是什麼意思?無國籍人是由於各國法律的衝突,或者國籍被剝奪導致沒有國籍,也不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無國籍人產生往往和婚姻戰爭有關,在全球各地也有數千萬的無國籍人,他們的法律地位受所居住國家的支配,享受一般外國人的待遇。

無國籍人的定義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表明一個人同一個特定國家間的固定的法律聯繫,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顧問依據。

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人或根據任何國家法律都不認爲是其公民的人。無國籍人的出現,主要是因各國立法衝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決定的,或是國籍被剝奪的結果。無國籍人在國際上不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無國籍人】無國籍人會怎麼樣 無國籍人士

無國籍人產生的原因

棄嬰:在採用血統國家無法確定父母的嬰兒若無人領養,視作無國籍。

出生:無國籍人在採用血統國家所生的子女,也是無國籍人。

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或另一國法律規定,因不同本國人結婚,而取回本國國籍。

戰爭:某國政權的滅亡後,此國暫時沒有新的政權建立,這段期間就會造成無國籍的現象。

剝奪:因爲某種政治原因,而被剝奪了本國國籍,即爲無國籍人。

有時可能是先前給予他們的國籍被終止後,又沒有新的國籍。如果他們出生在有爭議的領土,如果他們出生在一個不被國際承認的實體統治的地區,或者他們出生在一個沒有現代國家聲稱主權下的地區。還有,沒有合法的護照,或護照過期,又沒有領新的證件

【無國籍人】無國籍人會怎麼樣 無國籍人士 第2張

無國籍人的現狀

居住在泰國的無國籍人就有200萬。

在香港世居的南亞裔人士,在香港主權移交前,一度因爲其非華裔身份而要變成無國籍人士,後來英國把居英權計劃擴展至給予這一班人,使他們可以取得英國國籍。有關計劃亦同時使一批父輩來自印尼及伊朗等地的非華裔居民受惠。

居住在科威特的貝都因部落,估計有120,000人。

居住在緬甸的穆斯林少數民族,約5,100-8,000人。

原居印度,歸化,但巴基斯坦政府亦沒有很快收容。200,000多人仍然住在孟加拉的難民營中。

1992年,斯洛文尼亞政府祕密地將很多吉普賽人從永久定居者的名單中抹去,以免給予他們新成立國家的國民待遇。這些人由此成爲事實上的無國籍人。政府稱抹去的記錄有29,064個,但其他獨立機構聲稱有80,000左右。

【無國籍人】無國籍人會怎麼樣 無國籍人士 第3張

無國籍人的法律地位

無國籍人的個人身份,應受其住所地國家的法律支配,如無住所,則受其居住地國家的法律支配。無國籍人以前由於個人身份而取得的權利,特別是關於婚姻的權利,應受到締約一國的尊重,如必要時應遵守該國法律所要求的儀式,但以如果他不是無國籍人該有關的權利亦被該國法律承認者爲限。各國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及與此有關的其他權利,以及關於動產和不動產的租賃和其他契約方面,應給予無國籍人儘可能優惠的待遇,無論如何,此種待遇不得低於在同樣情況下給予一般外國人的待遇。

關於工業財產的保護,例如對發明、設計或模型、商標、商號名稱、以及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無國籍人在其經常居住的國家內,應給以該國國民所享有的同樣保護。他在任何其他締約國領土內,應給以他經常居住國家的國民所享有的同樣保護。

關於非政治性和非營利性的社團以及同業公會組織,締約各國對合法居留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

無國籍人有權自由向所有各國領土內的法院申訴。無國籍人在其經常居住的締約國內,就向法院申訴的事項,包括訴訟救助和免予提供訴訟擔保在內,應享有與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無國籍人在其經常居住的國家以外的其他國家內,就第二款所述事項,應給以他經常居住國家的國民所享有的待遇。

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無國籍人,就從事工作以換取工資的權利方面,應給以儘可能優惠的待遇,無論如何,此項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在使一切無國籍人以工資受償僱傭的權利相同於本國國民的此項權利方面,特別是對根據勞力招募計劃或移民計劃而進入其領土的無國籍人,締約各國應給以同情的考慮。

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就其自己經營農業、工業、手工業、商業以及設立工商業公司方面,應給以儘可能優惠的待遇。各國對合法居留於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凡持有該國主管當局所承認的文憑並願意從事自由職業者。各國應給予無國籍人凡本國國民在初等教育方面所享有的同樣待遇。各國就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特別是就獲得研究學術的機會,承認外國學校的證書、文憑和學位、減免學費、以及發給獎學金方面,應對無國籍人給以儘可能優惠的待遇。

義務

無國籍人對所居住的國家負責,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待遇

凡是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給予無國籍人以一般外國人所獲的待遇對待。各國的國籍法有不同的對無國籍人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一般不低於所在國對於外國人的規定。以下是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所必須給出的待遇:

公共救濟:在公共救濟和援助方面,給予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身份證件:無國籍人所在國家,對在其領土內不持有旅行證件的任何無國籍人,發放身份證件。

財政徵收:不得對無國籍人,徵收額外或高於其本國國民的任何捐稅或費用。

入籍:應便利無國籍人入籍或同化。

權利

不受歧視:不因爲種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國的歧視。

向法院申訴的權利,無國籍人有權向所在國法院提出申訴。

行動的自由,凡是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都應給予無國籍人,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國家自由行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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