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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吃"進口奶粉"又吐又泄,濟南一母嬰店被判賠十倍

來源:育娃網    閱讀: 7.8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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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給孩子最好的,新泰市民路先生在濟南一母嬰店購買了進口奶粉和鈣片,沒想到孩子嘔吐又腹瀉。路先生既心疼孩子又懊惱,他狀告母嬰店,要求對方退還購物款,並作出十倍賠償。近期,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進口母嬰用品案。

吃了“海購”奶粉鈣片嘔吐腹瀉

有了孩子後,家住泰安的路先生十分上心,尤其在吃的問題上,他打算給孩子選擇進口貨。一次他在濟南看到一家 母嬰店,其對外招牌爲“某 海購”,於是動了心。

2016年9月19日和9月27日,路先生先後兩次在這家母嬰店購買了嬰幼兒奶粉、鈣片等產品,分別價值1518元、1068 元,母嬰店出具了兩張POS籤購單,總價值2586元。

路先生說,這些商品均爲進口產品,但包裝上均爲外文標識,未見中文標識。購買了這些產品後,供自己和朋友的 孩子食用,沒想到孩子都發生了嘔吐腹瀉等症狀。後經瞭解,無中文標識的產品爲不合格產品。

於是,路先生向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母嬰店退還貨款2586元並賠償十倍貨款,即25860元。

但原被告方雙方爭議不斷,首先這些商品是不是在這家母嬰店購買的,雙方都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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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到底是不是在這家店買的

路先生明確表示,這些商品都是從這家母嬰店購買的,爲此提交了購買商品時錄製的三段視頻,其中2016年9月19 日一段,9月27日兩段,顯示他於9月19日購買某品牌奶粉四罐、另一品牌奶粉兩罐,每罐均爲225元,四種複合維生素 軟糖ACDE和鈣片一盒,爲168元,總價值爲1518元;9月27日購買某品牌奶粉四罐,每罐225元,四種複合維生素軟糖 ACDE和鈣片一盒,爲168元,總價值爲1068元。

同時顯示,路先生索要購物發票時,店員答覆稱“沒有發票”“從來都不開發票”。還有商品實物一宗,爲八罐某 品牌奶粉、兩罐某品牌奶粉,兩盒維生素鈣片,這些商品均無中文標籤。

但母嬰店一方有不同說法,表示涉案產品並非店鋪內商品,其認可路先生提供的視頻是在店鋪內拍攝的,但不能體 現涉案商品就是路先生在該母嬰店購買的;對於商品實物,母嬰店經營者鄭某在庭審時表示“既不能肯定不是我店出售,也不肯定是由我店出售的”。

對此,市中法院認定,母嬰店雖否認路先生提交的產品是從該店購買,但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路先生支付2586 元是購買了何種商品,而且一方面母嬰店對路先生提交的POS籤購單真實性無異議,另一方面路先生提交了涉案商品實物予以印證,所以法院認定涉案商品是路先生在母嬰店購買的。原、被告之間存在就涉案商品建立的買賣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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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案產品標識不合格

解決了這個前提,接下來要解決產品質量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市中區法院認爲,在這起案件中,涉案產品無中文標明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系標識不合格產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母嬰店作爲銷售者,沒有對所售商品盡 到全面謹慎審查義務,路先生提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做出判決:母嬰用品店退還路先生貨款2586元;賠償路先生2586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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