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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產算"殺人"麼?民法總則草案增加這項新規

來源:育娃網    閱讀: 1.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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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等規定,明確了胎兒可享受民事權利,可繼承遺產與接受贈與。

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等規定,明確了胎兒可享受民事權利,可繼承遺產與接受贈與。民法對胎兒權利的保護體現了我國法律賦予了人權新的內涵,把人的觀念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各國法律是如何界定胎兒權利的?民法上對胎兒權利的確認將對相關領域帶來哪些影響?海外網()邀請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儲殷爲海外網撰稿,解答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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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民法總則草案》對於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引起了中國社會的廣泛關注。相比於《繼承法》第28條以預留份額來解決遺產繼承中的技術性問題,而回避對胎兒權利資格的討論,《民法總則草案》第16條對於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部分承認明確無疑體現了中國社會巨大的觀念進步。

雖然由於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人類社會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日益趨同,但對於胎兒的法律定位,世界各國仍因爲其文化傳統、具體國情不同而差異巨大。在各國的立法實踐當中,有完全不承認胎兒法律地位的、有部分承認胎兒法律地位的、有以例外保護胎兒利益但不承認胎兒法律定位的、也有嚴格保障胎兒法律地位的。在承認胎兒權利主體資格的國家當中,又就胎兒發育到何種程度才具有主體地位,可以分爲受孕說、胎心說、成形說等類型。受孕說,就是以有懷孕反應開始,即懷孕的早期,承認胎兒權利。胎心說,就是以能探測到胎兒心音開始,即懷孕的中期,承認胎兒的權利。成形說,就是以胎兒基本成形,即懷孕的後期,承認胎兒的權利。

就此次我國《民法總則草案》所採取的態度而言,我國仍然處於胎兒無權利主體資格向有權利主體資格過渡的階段。雖然在司法實踐上,此次修法其實並不會與現實中爲胎兒預留份額的傳統做法有太大的不同,但在觀念上,它卻向着承認胎兒權利的方向上邁出了一大步。無論是從鼓勵生育、保護婦女兒童的社會功利角度,還是從提高人權標準、肯定生命尊嚴的價值角度,這一步都是極爲重要的一步。

然而在肯定這一巨大進步的同時,中國社會也應該認識到,隨着胎兒民事權利的被部分承認,長期以來爲人們所廣泛爭議的胎兒的法律地位問題,恐怕又會在一段時期之內成爲法律爭議的焦點。民事上的觀念進步會不可避免地向其他各個領域擴散。比如,儘管《民法總則草案》16條明確規定,胎兒被視爲權利主體,但出生死亡的自始無效,但如果有其他繼承人加害孕婦致其流產,是否屬於加害其他繼承人而喪失繼承資格?因爲一旦流產,胎兒的權利主體地位自始無效,那麼何來加害其他繼承人之說?更進一步的,人們很有可能會追問,如果胎兒在尚未出生已經可以被視爲具有民事資格,那麼此時父母是否可以做出流產決定?

更重要的是,未來對於傷害胎兒的刑事定性恐怕難以避免對於傷害胎兒是否意味着“殺人”的討論。在一些國家的實踐當中,對於傷害已經具備心音、或成形胎兒的行爲,已經不乏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案例。事實上,即便在長期不承認胎兒主體資格的我國,法律界也一直存在將胎兒視爲主體的意見,其理由在於,我國刑法規定不對懷孕期婦女處以死刑,根本原因在於不想禍及無辜之胎兒。如果胎兒不具備人的資格,只是母親身上的一塊血肉,又何必有此顧慮?

當然,任何法律都不能避免爭議與模糊,在模糊地帶的爭議恰恰可以爲法律的進步不斷提供新的動力。隨着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對於人口的日益重視,我國對胎兒權益的保護肯定也會更加完善。這次《民法總則草案》的提出,只是一個令人欣慰的開始。

(儲殷,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中國與全球化智庫研究員,海外網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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