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收費收據(六個月內有效);
2、費用明細清單;
3、住院病歷複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4、疾病診斷證明書;
5、本人少兒醫療保險證;
6、法定監護人的銀行存摺原件及複印件(當報銷的現金不轉入繳費帳號時)。
辦理材料1、我市(非學校)兒童醫療保險兒童登記表;
2、兒童戶籍或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少兒與監護人關係證明材料或少兒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本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照相點的數碼照回執原件及複印件,並在回執上註明姓名與身份證號;
5、監護人的銀行存摺原件及複印件;
6、監護人的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監護人爲港澳臺外籍人員的,則需提供有效證件(永久性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監護人爲現役軍人的,則需提供有效的軍人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報銷標準1、普通門診按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設立,從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用於支付城鄉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和基礎醫療機構一般診療費用;
2、普通門診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只在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中確定,暫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縣(市),可在縣級醫療機構中選定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
3、參保居民應就近選擇1—2家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作爲醫保普通門診就診的醫療機構,並與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4、在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可在醫院前端直接報銷。居民醫保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含一般診療費)按以下比例報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6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55%,縣級醫療機構35%。一個醫保年度內,一個參保居民最高報銷300元。參保居民住院期間及新生兒出生當年不享受居民醫保普通門診待遇。
報銷條件
參保人就診時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現金的,自費用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1、參保人在就診前已辦理門診大病審覈登記手續,並在指定醫院就診時所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
2、參保人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少兒醫療保險證損壞等原因不能記帳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救治的;
4、經本市少兒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轉往市外醫療機構住院診治的;
5、因在市外探親、度假期間患急病在市外醫療機構機構住院,並已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的;
6、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在市外定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限事先已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了異地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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