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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設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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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設三門檻。一是無因經營假冒僞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二是具備專區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設三門檻

據新華社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於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明確對藥店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企業自願原則,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要求和程序,實施許可。

禁止藥店將藥品和乳粉混放

這份通知指出,藥店申請成爲試點單位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並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無因經營假冒僞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二是具備專區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通知明確,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專項審覈許可,並納入日常監管;要監督已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實行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櫃檯、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並在銷售櫃檯、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櫃提示牌,提示牌應採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籤標註的儲存條件,並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藥店不得對乳粉誇大和虛假宣傳

此外,通知要求,藥店要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強化進貨源頭把關和經營過程控制,確保持續符合食品經營條件,保障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藥店專業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餵養知識培訓後,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誇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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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將參照藥品“飛行抽檢”

據新華社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對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批發企業、商場、超市、藥店、母嬰用品店和食品店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嚴格檢查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等情況,對銷售無對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嬰幼兒配方乳粉或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責令停止經營。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快速檢測工作,針對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科學設定檢驗項目,參照藥品“飛行檢查”方式進行突擊性抽檢,增加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抽樣檢驗數量和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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