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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收養孩子的條件 收養孩子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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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收養孩子的條件 收養孩子的手續

現在很多沒有孩子的家庭都會選擇收養孩子,一些善心人士做慈善事業時也會選擇收養孩子。在收養孩子時需要提供一定的手續,並且需要按照規定來辦理手續。送養人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條件,否則會觸犯法律。


收養孩子的詳細定義

收養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領養他人的子女爲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爲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爲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收養不同於寄養,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託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託代理行爲。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變更,被寄養兒童與受託人之間不產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

收養不同於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養育其子女的一種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孫子女,子女)照顧、關懷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引起人身關係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都不是變更人身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爲。公民非因法定義務而自願撫養他人子女也不屬於收養的行爲。


收養孩子的條件


根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行爲有一般收養和特殊收養兩種,因此,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亦可分爲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一)一般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爲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收養的對象,是爲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裏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爲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週歲。收養的目的是爲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2)收養人無子女。基於《憲法》和《婚姻法》關於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養人無子女。這裏的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

(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爲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爲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爲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爲送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作爲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爲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二)法律規定之不足

中國《收養法》只對收養關係的實質要件作了系統規定,而沒有詳細規定成立收養關係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一人不能同時被兩家收養,防止親子關係發生矛盾;2監護人不得收養被監護人,此乃出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3直系親屬間和兄弟姐妹間不得收養,避免造成親屬關係的混亂;4有關收養的宗教性禁止規定、政治性禁止規定等等。這些方面,對成立收養關係的合法性,從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關係的發生。因此,我認爲在修改《收養法》時,應對此作出補充規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基於收養關係主體身份的多樣性,從有利於收養關係和家庭關係的正常發展的需要出發,《收養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收養條件,也相應作了特殊規定。

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週歲以上。這一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護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日後發生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件;同時,對於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除年齡的特殊規定外,還必須適用一般收養的各項條件。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中國《收養法》第7條規定:年滿30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對孤兒、棄兒或者殘疾兒童收養的特殊規定。《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寬此類收養的條件,是因爲這些收養行爲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義性質,國家實際是鼓勵此類收養的。放寬條件,並不是沒有條件,爲了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健康的成長,收養人除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外,《收養法》對收養人的其他條件限制仍然適用。

4、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收養。《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養人爲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不滿14週歲的條件限制;

(2)不受送養人爲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的條件限制;

(3)收養人不受年滿30週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等條件的限制。

收養孩子需要提供的手續


收養孩子需要提供一定的手續,才能夠收養。


首先,需要出具無子女證明,確保收養人沒有子女纔可以

其次,要提供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在辦理收養手續時,需要帶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等證件。

如果孩子是撿拾的話,需要提供撿拾棄嬰報案證明以及撿拾人證明,另外還要提供收養人的健康證明。

在辦理手續時還要準備收養人和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還要三人的2寸合影一張,然後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即可。


辦理收養手續需提供證明:

1、領養申請書; (到民政局辦理)

2、收養人雙方戶口、身份證、結婚證;

3、居委會出具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情況說明;

4、醫院出具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能收養子女疾病(沒有精神病和傳染病);

5、收養人經常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6、收養人雙方年滿30週歲,有生育能力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協議;

7、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告證明;


收養行爲的特徵

收養關係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爲一種獨特的法律關係,收養行爲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收養不僅關係着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爲以及收養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爲。收養行爲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係依然存在,關於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爲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收養行爲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係的人之間。

(4)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也叫準血親”,即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擬製血親關係不同於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收養孩子辦理程序


收養孩子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結婚後5年以上不育者可以收養孩子,並且需要女方年滿三十週歲纔可以。收養子女時,需要經過人口計生局批准後才能夠收養,否則被視爲非法收養。未經許可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在給養子女報戶時,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首先是男女雙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書,包括婚姻、生育或者未生育狀況,收養子女的姓名、性別、收養時間等等,並且要加蓋街道計生辦的公章。婚後沒有生育過子女的,需要提供兩個縣以上醫院的不育證明。持有以上的證明到計生局讓局長簽字後倒相關部門辦理收養子女的保護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