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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需要提前瞭解這些法律知識

來源:育娃網    閱讀: 1.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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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正式通過,本市“單獨二孩”政策開始進入實施階段。將生育二孩的選擇權交給家庭,涉及到一系列綜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障。

生二胎需要提前瞭解這些法律知識

生育二孩不享受獎勵產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晚育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並規定了獨生子女家庭的相應獎勵。但生育假獎勵及部分福利待遇是針對初育夫婦或者獨生子女家庭的,因此,生育二孩不能享受獎勵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提到,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此基礎上,對於晚育的夫婦,或者符合生育二胎而不再生育的,還規定了獎勵產假。

比如北京地區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職工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同時規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即晚育的獎勵產假是針對初育的婦女,如果是再次生育的話,則不享受晚育的獎勵產假。當然,如果單位能多給生育二孩的女職工30天產假當然更好,但決定權在單位。

違法生育不能享受相關福利

“單獨二孩”政策的放開,並不意味着我國不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了。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生育二孩需要符合一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服務證之後,纔是計劃內生育。如果婦女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條件而進行生育,屬於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將直接導致不能享受相關的產假福利待遇。

比如,北京地區規定,職工違反法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爲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農村居民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爲幹部的,應予解聘。

上海地區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終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並退回已享受的獎勵,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系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系農民的,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儘管各地在具體的處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對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職工產假福利待遇規定是一致的,即不能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和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待遇。如果違法生育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身體不適,有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的,可以按照病假處理。

單位能以違法生育解除勞動關係嗎?

對於違法生育(包括違法生育二孩)的女職工,正如前面所介紹的,其不能享受相關的生育醫療保險及產假福利待遇。因此,有些人認爲對於違法生育的女職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其實,這是將不能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與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等同起來了。

勞動權益的調整與保護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我國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並沒有也不涉及勞動關係的調整,因此單位能否解除與違法生育的女職工的勞動關係,應當以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爲依據。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並未包括女職工違法生育的情形。法律對懷孕女職工的解僱保護並不具體區分懷孕的原因及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因此,單位直接以女職工違法生育爲由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

但如果單位與女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違法生育,或者單位因女職工違法生育而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女職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爲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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