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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兒童傷亡 究竟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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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兒童傷亡 究竟是怎麼回事

國內首起十二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將肇事機動車一方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單車ofo小黃車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原告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黔林介紹,2017年3月26日中午,受害人與同行三位夥伴(均未成年)將無人管理的ofo共享單車的機械鎖解開並上路騎行,並於當日13:37分許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肇事客車相撞,致使受害人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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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兒童傷亡 警方認定責任:受害人負事故主要責任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次要責任。

靜安區交警認爲,受害人未滿12週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靜安區交警認定受害人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受害人2006年出生,生前就讀上海某小學四年級。原告律師張黔林介紹,受害人的意外身亡給兩原告的家庭帶來滅頂之災,兩人幾乎失去了全部希望和繼續生活的勇氣,至今數月仍終日恍惚,常以淚洗面。

原告認爲,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週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對的ofo共享單車疏於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事件中,3月26日下午,未成年的受害人將一部雖然已鎖上但密碼未打亂的OFO共享單車成功開鎖(懸掛編號:OFO1062155),而同行的三個未成年人,均成功解鎖OFO共享單車,並一同上路騎行。

共享單車兒童傷亡 究竟是怎麼回事 第2張

共享單車兒童傷亡 交通條例明確規定杜絕12歲以下兒童單獨騎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爲杜絕12歲以下兒童未經授權單獨騎車上路,上海市質監局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發布的全國首個《共享自行車》與《共享自行車服務》團體標準,規定要求共享單車運營方應對用戶提出實名制登記註冊的要求;用戶年齡應在12歲以上。

而各大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等出臺的共享單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均有類似的要求,但事實上,未成年人可以很輕易繞過機械鎖具的限制,輕鬆打開路邊的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兒童傷亡 究竟是怎麼回事 第3張

共享單車兒童傷亡 今年以來:兒童共享單車事故已引起多起

今年以來,已經發生兒童死亡事故兩起,輕、重傷僅媒體報道過的就有十幾起,均與OFO共享單車的機械鎖漏洞有關。

不久前6月18號下午5點左右,在鄭州市西三環汝河路向西200米的東馮灣北跨渠生產橋上,一個騎OFO小黃車的12歲小男孩疑似與同伴騎行追逐時摔倒在地,搶救無效死亡,據當地媒體報道,死者也是在路邊打開了未上鎖的OFO小黃車。

本案原告認爲,該案中,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固然存在,但更重要的是ofo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其以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的對象投放ofo共享單車作爲運營方式,並通過該運營方式獲利,理應承擔車輛所有人應負的義務,但在其管理的ofo共享單車車輛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於履行管理義務,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兩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78萬元;此外,原告還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單並更換爲用戶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原告律師張黔林表示,“此次訴訟,我們不僅是爲了未成年人事故受害人的死亡尋求民事賠償,更是一個公益訴訟。我們希望在共享單車已經成爲城市交通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下,釐清平臺責任,推動政府監管,使類似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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