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
辦理條件夫妻一方爲現役軍人、一方爲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
一、嬰兒父母的《結婚證》(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出生申報的姓名應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姓名一致;
三、嬰兒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嬰兒父或母的軍官證(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辦理程序當事人持上述材料到嬰兒父母一方爲地方居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
受理機構
父母雙方中本市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
詳見《全市各戶政窗口一覽表》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