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材料1、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的公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2、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護照(複印件1份,驗原件);
3、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5、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辦理流程1、當事人持上述材料到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中心申請;
2、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身份認定後辦理。
辦理地點
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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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身份認定具有中國國籍的,當場辦理。
辦理費用: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