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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去世妻子還是合法的繼承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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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財產,一直是現在夫妻間爭議的焦點。很多男士認爲,自己辛苦打拼,離婚時還要給妻子分財產,感覺特不公平。但法律肯定是公正的,對婚姻財產的分割規定也是十分明確的。下面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爲大家介紹一個繼承相關的案例,希望能給大家一點幫助。

離婚分割財產,一直是現在夫妻間爭議的焦點。很多男士認爲,自己辛苦打拼,離婚時還要給妻子分財產,感覺特不公平。但法律肯定是公正的,對婚姻財產的分割規定也是十分明確的。下面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爲大家介紹一個繼承相關的案例,希望能給大家一點幫助。

小呂和小程在2009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後,二人迅速陷入愛情的沼澤地,半個月後二人即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在老家舉行了婚禮。婚後的二人如膠似漆。2010年底,小程生下二人的結晶呂小妹,因不滿妻子生的是女孩,小呂逐漸對小程冷漠起來,並放棄在農村老家的生意外出打工。小程在東莞的工廠打工時認識了廠妹小洪,二人在不斷地接觸中,漸漸熟識。相處一年後,小呂想要給小洪一個名分,便啓程回家和小程離婚。

老家的小程也對丈夫的冷漠極其不滿,而且因爲女兒呂小妹的存在,爲了給孩子找一個真正愛她呵護她的父親,便於2012年初提起訴訟離婚,並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並確認各自的財產。2012年2月一審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各自使用和存放、保管的財物歸各自所有,孩子歸母親一方。因女方收入比男方高,因此在男方處的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判決下達後,小呂服從判決,便動身前往東莞接回小洪。而小程則認爲其一個單身母親獨自撫育尚在襁褓中的孩子需要巨大的花費,而法院對夫妻二人的財產分割不均,雙方錢物都在男方處,將雙方財物都判決給男方一人顯失公平,故在接到判決後的第五日向法院再次提起上訴。

2012年3月,小呂剛到東莞下了車,便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接到消息後,小程向小呂的父母表示,要以死者配偶的身份繼承小呂的遺產,獲得事故賠償金。小呂的父母不同意小程的要求。他們認爲:離婚是女方主動提出,現一審已經判決雙方離婚且劃分好了財產。兒子意外死亡後,女方又要求以妻子的身份繼承小呂的遺產,實屬不道德和不公平的行爲。隨即以男方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一審判決因兒子死亡已生效。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此案在二審訴訟期內,一方當事人上訴,說明一審判決沒有生效。案件還在二審程序中,另一方訴訟主體因故死亡,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中關於“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的事由,依法應當裁定訴訟終結。案件終結後,小呂、小程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小程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小呂的遺產。

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去世妻子還是合法的繼承人麼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爲,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很強的現實參考意義。社會大衆和法律專家對於此類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離婚訴訟二審期間一方當事人死亡,另一方可否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有些學者認爲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一方在離婚訴訟二審期間死亡,此時一審判決因一方上訴而未生效,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應適用訴訟終結的規定:雙方的婚姻關係有效,另一方依然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另一些學者認爲不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自然消亡,本案終結的是二審,即二審程序終結審理和判決,一審判決就應該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已離婚,故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認爲此爭議的出現主要是因爲沒能認清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和和訴訟終結的區別。前者是指訴訟進行中,由於存在和發生了特定原因,應當暫時停止該案訴訟程序的進行。遇有這種情況發生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若情況消除後恢復訴訟程序。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在中止原因消除前,當事人應停止本案的一切訴訟行爲,人民法院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外,也應停止對本案的審理,否則當事人可以此作爲上訴的依據。後者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存在或發生了特定原因,應當結束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這裏的特定原因是指存在或發生使訴訟不能繼續進行或者繼續進行已經無實際意義的原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訴訟終結事由出現時,應由合議庭或獨立審判員作出終結訴訟裁定,並將裁定送達當事人,終結訴訟的裁定從.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或提起上訴。

因此,結合此案,我們可以知道,實際上本案是訴訟終結的情況,因爲一方已經死亡,無法再進行任何實際意義的訴訟,即財產分割已經無法繼續,此時一審判決的夫妻可以離婚的判決並未生效。《婚姻法》第2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即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資格,繼承對方的遺產。且法律規定,合法的夫妻之間可以相互繼承遺產,因此,小程作爲合法妻子所享有的權利,可以繼承前夫的遺產。

最後,針對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知道婚姻關係是否解除是確定能否繼承的關鍵。離婚期間,不管是行政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只要沒有取得離婚證、法院簽發的離婚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沒有生效,夫妻的身份關係就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就依然存在,因此在此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仍有權以配偶的身份,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對方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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