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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殤——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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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殤——家庭暴力

婚姻之殤——家庭暴力 

    家暴問題及現狀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現象都十分常見。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衆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據資料統計,目前,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家庭暴力引起的後果是嚴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爲發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理,很容易導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離散,同時使加害人有恃無恐。並且,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過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在他們成長後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30%中國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15%是男性。重慶市婚姻指導中心負責人李晉偉認爲,相比女人遭遇家庭暴力,男人遭遇家庭暴力,可能對孩子的影響更大。因爲孩子總認爲父親是保護神,一旦父親的這種形象坍塌,孩子更易缺乏安全感,就會產生心理缺陷。由於面子、性格等多方原因,重慶男人面臨此問題時,也多數選擇“關上自家門,沉默”。婦聯維權部稱,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樣可以向婦聯尋求幫助和維權。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別關注,是因爲它不僅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極大地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定以及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銀行認爲,暴力對女性來說與癌症一樣是育齡婦女死亡和喪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國,都應當建立更爲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對婦女的暴力。
 

哪些是家庭暴力
 

身體暴力:

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 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爲;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在離婚訴訟期間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爲。
 

精神暴力: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傢俱、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的;爲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衆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性暴力:

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造成傷害後果的;酗酒後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致對方不堪忍受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
 

經濟暴力:

對另一半實行經濟控制。
 

冷暴力:

漠不關心、不理不睬、不過性生活、不做家務等。
 

家庭暴力的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姦、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佔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覆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循環性,其過程爲: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閒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爲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着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覆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爲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爲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複。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佔21%~34%),性攻擊(佔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佔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爲: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於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爲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於無防備狀態。
 

5、反覆受傷。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牀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幹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爲常見。
 

家庭暴力的危害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並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它後果嚴重,危害性極大。歸納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在我們調查中,多數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時慘遭殘害。暴力行爲嚴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2、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採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後果,極大的危害了社會安定的局面。

3、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

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4、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時,孩子們會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遭遇家暴 如何取證
 

1、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

在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爲證據提交。

2、公安就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

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爲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對於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於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爲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爲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3、證人證言

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申請。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

4、視聽資料

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照片等。

5、書面證據

常見的有施暴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論書、原始的病歷資料、醫療費票據等相關資料。

收集證據中我認爲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通過合法方式收集證據。

2、要及時的收集證據

3、儘可能的保管好原件。
 

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
 

危害程度也深淺不一,對於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不同種的救助方式,就讓法律界來告訴您四種救助方式: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第43條第1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是對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和虐待,往往是因爲家庭中的一些瑣事、小事產生的。家庭成員間的爭吵打罵往往是在氣頭上,由於是一時的衝動所爲。在這種情形下,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做一些說服調解工作,讓當事人消消氣,冷靜下來,多考慮糾紛的嚴重後果。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人民調解組織可具體負責此類行爲的勸阻和調解工作,其具體工作範圍、程序可依《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2、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通常伴隨着拳腳、棍棒武力,如果不及時制止行爲人的暴力行爲,對被害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或者損失,甚至導致被害人的重傷,死亡。因此,《婚姻法》第43條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請求予以勸阻,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制止。與《婚姻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不同的是,《婚姻法》第43條所定的救助措施具有適用上的緊迫性。被請求部門措施不盡相同,如果受害人是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的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採取勸阻的措施;如果受害人是向公安機關提出的請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制止的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3、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4、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姦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Tip: 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對於遭遇家暴的弱勢羣體,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對家庭暴力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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