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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評副所長抓老師:還老師以公道 明警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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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有媒體報道稱,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一何姓教師被警察關入審訊室7小時。事情源起於何姓教師班級一名三年級女孩遲到被罰站數分鐘,打電話通知身爲株洲淥口派出所副所長的父親,隨後其父驅警車直入學校將何姓教師帶走。

澎湃評副所長抓老師:還老師以公道 明警權以
圖源於新京報網

10月18日,有媒體報道稱,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一何姓教師被警察關入審訊室7小時。事情源起於何姓教師班級一名三年級女孩遲到被罰站數分鐘,打電話通知身爲株洲淥口派出所副所長的父親,隨後其父驅警車直入學校將何姓教師帶走。

18日晚間,株洲縣公安局最新通報稱,已對涉事派出所副所長作出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該縣紀委派駐紀檢組和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等相關部門對此事作進一步調查。

俗話說,兒女都是父母的心頭肉。自家的姑娘犯錯被老師懲罰,做父母的心疼憐惜,爲子女出頭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僅因爲教師罰站女兒,就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公權力,將老師帶走關限制人身自由數小時,這樣爲女兒“強出頭”,顯然是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的。

這些年,雖然社會不斷提倡關懷教育,制度上也對教師不得體罰學生作出了紅線規定,但不顧實際地在教育中無限度寬容,並沒有整體性的改變教育的結果。因此,社會對教師懲戒權的重新討論,也正在形成共識。在這一背景下,本次事件中,何姓女教師對遲到女孩施以數分鐘的罰站,這樣的教育方式,顯然並無太大不妥。因此,被罰站女孩家長的這一行爲,顯然是不尊重教師教育權利的直接體現。

更何況,將教師直接關入審訊室長達7小時的作法,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有權傳喚公民進行詢問調查,但這一前提需建立在被傳喚人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及刑事案件,罰站學生數分鐘,無論如何也是夠不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更談不上刑事犯罪。

再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何姓女教師被關入審訊室,顯然不符合規定的執行程序。

故而,作爲派出所副所長的學生父親,濫用警權爲女兒“強出頭”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事涉公民權利的問題,警權應當謙抑,更不得施於私人意圖。但從何姓女教師被關入審訊室這一結果,其顯然是被“執法”了。這不得不讓人後怕。何姓女教師被關時間爲7小時,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時間上的巧合,是否意味着涉事副所長已能熟稔利用法律規定,在實際警權使用中,“合法合規”地施於報復呢?

無論如何,當地相關部門必須全面調查,給當事教師及公衆一個交代。這是因爲,“有事請找110”,背後是民衆對公權的無限信任,同樣,每一次不公證執法消解的也是這“信任”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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