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
申辦手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稽核後辦理出生登記。需稽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資訊頁》影印件;
(2)嬰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3)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影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收費標準及依據根據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6)第198號和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6)第050號文規定:全國統一樣式的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10元。
辦理依據滬公發[2000]32號、滬公發[2001]152號、《關於印發<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公發(2005)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