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條件:學齡前兒童,棄嬰,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滿30週歲,身邊無子女。
2、所需材料:
1、收養人申請及單位或街道證明;
2、結婚證,身份證(含影印件);
3、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證明或何處撿拾證明;
4、市級醫院證明(無生育);
5、收養證,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