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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虐童 法律是如何規定?爲何形同虛設?

來源:育娃網    閱讀: 6.9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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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幼兒園老師虐童事件,不少人可能會質疑,不是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嗎?用法律制裁這些教師不就好了?以下是有關條例,是不是形同虛設?

幼兒園老師虐童 法律是如何規定?爲何形同虛設?

我們不是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嗎?言外之意,如果這些老師們學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該有效避免幼兒園虐童現象的發生了。我的答案恰恰相反,這個法律無法有效避免虐童現象的發生。何以見得?請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整個未成年人保護法,隻字未提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有何具體的法律責任。如此語焉不詳的法律,說它形同虛設,不算誇張吧?

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法律也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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