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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家的花盆掉下傷了人

來源:育娃網    閱讀: 1.7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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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例實際上是因高空墜物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文中的主人公文文與媽媽的損失與合同(承運合同)違約、侵權(高空墜物)都有關係,她們可以選擇其一主張權利。現僅按侵權責任的承擔分析如下。

誰家的花盆掉下傷了人

說法:   這個事例實際上是因高空墜物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文中的主人公文文與媽媽的損失與合同(承運合同)違約、侵權(高空墜物)都有關係,她們可以選擇其一主張權利。現僅按侵權責任的承擔分析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對於高空墜物導致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事實的發生,屬於特殊侵權責任的範疇,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應由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他有過錯並確認其應承擔民事責任。

相反,當受害人請求賠償時,只需舉證證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對這些物件存在可能支配關係,而無需證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如果查不出實際所有者或管理者,根據《民法通則》中共同危險的理論,則由墜落物涉及的所有樓層業主及物業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結合這個事例,文文與媽媽因從陽臺墜下的花盆砸中車窗玻璃而受傷產生的損失,在無法查清掉下來的花盆是哪一家的情況下,應由7戶業主與負有管理職責的物業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事例:   早上,下雨了,媽媽決定乘出租車送文文去幼兒園。由於天氣不好,路上一直塞車。文文有些着急,擔心自己會遲到。

司機叔叔爲了不讓文文遲到,決定抄近道兒。這條近路的路邊有幾幢居民樓,雖然路比較窄,但平時從這裏過往的車輛很少。可是,今天這裏居然也塞車了。

爲了超過前面的車輛,出租車司機將車開到了便道上。正在這時,一陣大風裹着急雨,將地上的落葉吹到了空中。更可怕的是,不知什麼東西從空中掉下來,正好砸到了文文和媽媽乘坐的出租車側窗的玻璃上。碎玻璃將文文和媽媽的胳膊都劃傷了。

事後發現,砸到出租車玻璃窗上的是路邊居民樓陽臺上的花盆。這幢樓中,陽臺臨街的一共有8戶人家,其中的一戶人家的房子剛剛售出,現無人居住且陽臺上沒有任何東西。另外7戶人家的陽臺都不是封閉的,而且都有物品擺放。可是,他們都不承認自家的花盆掉下去了。那麼,究竟是誰家的花盆掉下來?媽媽和文文應該找誰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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