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是上海市集體戶口,如果是合法生育的第一個孩子,不需要辦理準生證。
如果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按照《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申請表,並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表及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並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三)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