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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好聲音參賽者有權翻唱《我的歌聲裏》嗎?

來源:育娃網    閱讀: 2.7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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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選秀節目,參賽者要唱的歌需要經得版權人許可嗎?主辦方承擔版權責任還是選手?這個問題的背景是:近日環球唱片向熱播選秀節目《中國好聲音》節目和其選手李代沫發出律師函,稱李代沫未經許可即在節目中翻唱環球歌手曲婉婷創作的《我的歌聲裏》,要求李代沫和《中國好聲音》停止使用該歌曲。問題不

中國好聲音參賽者有權翻唱《我的歌聲裏》嗎?

網友思踐微博向筆者提問:參加選秀節目,參賽者要唱的歌需要經得版權人許可嗎?主辦方承擔版權責任還是選手?這個問題的背景是:近日環球唱片向熱播選秀節目《中國好聲音》節目和其選手李代沫發出律師函,稱李代沫未經許可即在節目中翻唱環球歌手曲婉婷創作的《我的歌聲裏》,要求李代沫和《中國好聲音》停止使用該歌曲。問題不長,涉及的著作權法法律知識卻不少,因此筆者決定寫篇博客討論一下:

問題一、電視臺選秀節目有法定翻唱歌曲的權利嗎?

有新聞報道稱可以翻唱,事後付酬即可,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因此,在唱歌類節目中,選手們演唱歌曲,需要向歌曲著作權人支付費用。”

筆者認爲上述報道對法律的理解有誤,記者援引這條涉及的是著作權法上的播放權,如果是已經發表的錄音、錄像製品,電影作品,電臺、電視臺確實可以未經權利人許可就播放,只需事後付酬即可。而翻唱行爲的實質是對歌曲進行表演,屬於《著作權法》上的表演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根據上述分析,思踐問題的答案是:選秀節目中參賽者翻唱他人實質是公開表演作品,應當取得詞曲版權人的許可,而主辦方作爲節目組織者應當承擔版權責任。

問題二:電視臺如何解決選秀節目的翻唱版權問題?

可能有讀者會問:市場上如此之多的演藝類選秀節目是如何解決詞曲版權問題的?答案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該制度就是出於部分著作權權利由於全社會的大規模使用,而單個權利人較難一一授權而建立的。國務院於2004年頒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是該制度的法律依據。

在電視節目中翻唱歌曲涉及的權利是詞曲版權的表演權,在中國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進行授權。根據音著協章程,其對音樂著作權的管理適用於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表演的情況。因此,電視臺只需取得音著協的授權就可以在選秀節目中翻唱音著協管理的作品了。

問題三、電視臺有權翻唱使用未加入音著協權利人的作品嗎?

《中國好聲音》節目組針對環球音樂向其發律師函一事也對外聲稱:節目中使用的歌曲都是統一向音著協交費。顯然,他們認爲既然向集體管理組織付費了,翻唱《我的歌聲裏》就是合法的。但根據新聞報道,作者曲婉婷並未將該作品的權利授權給音著協,此種情況下,他們還有權翻唱該作品嗎?

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未獲作者授權的作品,有個法律術語叫:延伸管理: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從向其授權的會員延伸到未向其授權的非會員。在不久前引發熱議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第一稿中,國家版權局加入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延伸管理的內容,但不久就因音樂界聲討而在第二稿中取消。根據現行法規,集體管理組織無權授權非會員作品,也就是說,延伸管理沒有法律依據,《中國好聲音》節目無權翻唱曲婉婷創作的《我的歌聲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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