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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涉外婚姻登記程序 涉外婚姻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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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涉外婚姻登記程序 涉外婚姻離婚程序

近幾年我國的涉外婚姻越來越多,對於涉外婚姻的結婚手續辦理或者是離婚手續辦理,以及涉外婚姻的家庭遺產問題我們應該多進行了解一下,如果有涉外婚姻情況時,不至於什麼都不懂。

什麼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的公民同另一外國人結婚的情況。涉外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涉外婚姻由於牽扯到的所適用的法律不同,所以會比較麻煩。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公民有涉外婚姻情況時,結婚時適用結婚當地的法律,離婚時適用的法律爲離婚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當時結婚雙方如果是在我國境內辦理結婚或者離婚手續的,都必須遵循我國的法律來辦理。

涉外婚姻登記程序

凡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自願結婚、復婚和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登記。申請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一、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五)臺灣同胞

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註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複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並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係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涉外婚姻離婚程序


涉外婚姻如果是在華申請離婚的,可以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對於外國法院判處的離婚判決,如果該國與我國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話,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向我過法院申請承認離婚判決。對於沒有簽訂協議的國家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離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出國人員與我國公民之間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關於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關於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涉外婚姻遺產繼承問題


在涉外繼承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爲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一、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7款的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中國公民繼承遺產時:

(1)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外的不管不動產還是動產均適用外國法律;

(2)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內,遺產在國外的,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

(3)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內的,則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

(4)如果被繼承人(必須外國人)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都在我國境內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我國法律。

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外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外國人繼承遺產:

(1)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不管被繼承人是不是中國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國境內,則動產和不動產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

(2)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則動產適用外國法律,不動產適用我國法律;

(3)如果中國公民作爲被繼承人時,其遺產在國外的,而該公民居住在境內的,則動產適用我國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法律;

(4)作爲被繼承人的中國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國外,遺產在境外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外國的法律。

另外,在處理涉外繼承時,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簽訂有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的,應按照該條約、協定的有關繼承方面的規定處理,但我國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婚姻家庭子女收養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對外民間交往日益頻繁,外國人,特別是一些非長期在華居住的外國人申請收養中國兒童的日益增多。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辦理合法手續:

首先,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五週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並無受過刑事處罰。(二)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須徵得本人同意。

(三)送養人同意送養。

(四)收養行爲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其次,提出收養申請。符合條件的外國收養人:應通過中國收養組織尋找所要收養的兒童;並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下列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必須事先經過'收養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養子女的保證等;

(二)職業和經濟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五)符合收養人居住國有關收養法律規定的證明,例如收養入居住國有關部門批准其收養的證明,或居住國現行收養法規等等;

(六)出生證明。

(七)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

再次,收養人接到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後,應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然後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登記證書;

(二)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

(三)收養人身份證件及照片;

(四)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五)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入的照片;

(六)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上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方可出具公證書。

對於收養人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來中國辦理收養公證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證明材料和經公證、認證的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涉外婚姻登記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記事項:

結婚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公民:

(1)身份證和戶口簿;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再婚須另持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2、外國人:

⑴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⑵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⑷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期限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經我使、領館認證後來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期限,從認證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規定也適用於華僑)。

3、外國僑民:

⑴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

⑵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涉港、澳、臺、華僑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國內公民:

⑴本人身份證、戶口簿;⑵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⑵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⑶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⑷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證明;

⑸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從內地去港澳時已達法定婚齡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原駐地、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爲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此保證須經公證);

⑹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持脫離同居關係協議書。

3、臺灣同胞:

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⑵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⑶有效期爲三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即臺灣地方法院以戶籍登記底冊爲依據所公證的切結書一式三份)。臺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註冊處或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該國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的,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書;

⑷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如系外國法院的判決書,還須經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在香港、澳門地區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香港、澳門地區的離婚證件;

⑸臺灣同胞系大陸居民赴臺定居的,還須提供經公證的赴臺前的無配偶或配偶離異、死亡的證明。無法出具上述證明的、須有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

4、華僑:

⑴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⑵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⑶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證明;

⑷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係的協議書。

四、留學生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自費留學生,持本人護照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費留學生,持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和本人護照;

3、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讀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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