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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立法:幼兒園學校裝修後 空氣需檢測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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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客戶端12月4日消息,在經過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後,12月4日,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

四川擬立法:幼兒園學校裝修後 空氣需檢測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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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客戶端12月4日消息,在經過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後,12月4日,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根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智剛所做的審議結果報告,審議結果有如下重點:綜合多方意見,法制委建議增加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內容的規定;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重點排污單位大氣污染監測不定期抽查、檢查、明察暗訪等情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十類環境信息的規定。

關於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管理的規定,法制委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修改爲:

生產、銷售、使用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規定的限值標準。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採購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醫院、學校和幼兒園、養老院、交通運輸場站等場所內,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醫院、學校和幼兒園、養老院、交通運輸場站等場所和設施的業主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等工程竣工後,進行空氣質量監測,並在顯著位置公佈監測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態抽檢。

作者:李秀明

原標題:四川擬立法規定:幼兒園學校等裝修後,應監測空氣質量並公佈

來源:紅星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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