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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禁止令是什麼?戀愛禁止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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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令不是一紙空文 違反可收監服刑

戀愛禁止令是什麼?戀愛禁止令的內容!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通俗稱其爲“禁止令”,而就在該規定出臺之後,江蘇當時已出現多個判例。

“禁止令”並不是一種新的刑罰, 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革新。過去,對緩刑期間的犯罪人員只有定期彙報思想、隨叫隨到等一些相對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於加了一道“緊箍咒”。法院發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觸犯罪誘因,從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離牆”。正確適用“禁止令”,可切實保障和強化管制、緩刑的刑罰效果,直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有利於進一步發揮非監禁刑在監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員、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

據記者瞭解,“禁止令”不是一紙空文,違反“禁止令”的可收監服刑。爲確保禁止令這項新制度得到正確適用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並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規定第十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期間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形:1、3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2、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3、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爲嚴重危害後果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男孩用玻璃劃花女友臉後,積極賠償求諒解,被判了緩刑,但受害人擔心再被糾纏……

  判刑後,法院對他發“戀愛禁止令”

一對大學三年級的校園情侶,因戀愛糾紛引發血案。案發時未滿十九週歲的丁敏遠拿起碎裂的鏡子玻璃划向女友劉慧慧的面頰,在女友的臉上留下3道長達數釐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毀損,構成人體重傷。日前,蘇州金閶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丁敏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對其發出該院首個“戀愛禁止令”,在緩刑期間,禁止他主動與被害人接觸,一旦違反禁止令的規定,將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他自私的愛

“得不到你,我讓你這輩子沒臉見人!”

  女友要分手,他拿玻璃劃花她的臉

2011年11月4日晚,蘇州市虎丘路月季園8幢101室內,一對大學生情侶正在推推搡搡。

“滾……你給我滾出去!我們性格不合,在一起不會幸福的!”女孩手拿拖把朝男孩身上亂戳。“不要提分手,我求求你!我知道錯了!以後天天陪着你,再也不去網吧了!再給我一次機會吧!”男孩帶着哭腔苦苦哀求。

“認識你快兩年了,這兩年裏,我給過你多少機會?”女孩很生氣,“讓你不留長髮,你至今還留着!讓你不穿奇裝異服,你至今還披紅戴綠;讓你不要打耳洞,你至今還戴着銀耳環;讓你跟我一起上自修,你至今沒上過幾次!讓你跟我一起打零工,你一有時間就泡網吧!你是一個男人嗎?你能給我安全感和幸福感嗎?你走吧,趕緊走吧!”一通數落後,女孩使出全身力氣推男孩出門。

“啪……咔嚓……”在推力慣性的作用下,男孩後退五六步,一手拍在身後梳妝檯的鏡子上,頓時,碎玻璃散落一地。

這時,驚人的一幕發生了。被震怒的男孩抓起一塊玻璃碎片就划向女孩的面頰。

“不要啊!救命啊!”女孩慘叫着哀求,“得不到你,我讓你這輩子沒臉見人!”男孩完全失去了理智,接連在她臉上劃了三下,鮮血瞬間滲出,覆蓋女孩整個面頰,染紅了衣衫。

2012年8月2日,檢察機關指控稱,因感情糾紛,被告人丁敏遠持碎玻璃片在被害人劉慧慧住處將其臉部劃傷,致被害人劉慧慧左面部疤痕長5.3cm,左眼外至左上脣疤痕長7.5cm,右頰部疤痕長4.3cm。經司法鑑定,以上疤痕已致面部容貌毀損,構成人體重傷。

  他懺悔的痛

  “我真的對不起她!我真的不是人!”

  庭審中痛哭,湊10萬整容費求諒解

9月17日,該案在蘇州金閶法院第一法庭內開庭審理,旁聽席上,被告人丁敏遠的父母噙着淚。被害人及其父親也靜坐在角落,耐心等待最後的判決。

“你爲什麼要劃傷被害人的臉?”公訴人訊問,“她罵我,傷了我的自尊心!拿拖把戳我,用力推我,我沒站穩,拍碎了桌子上的鏡子,一時衝動,就拿起碎片劃她的。當時,我大腦一片空白,完全不能掌控了!我把愛情想得太天真了,現在後悔也來不及了。我真的對不起她!我真的不是人!”被告人聲淚俱下。

“劃傷被害人後,你有沒有表示立即救治?”辯護人接着發問。

“我劃破她的臉之後,她臉上都是血。我心裏特別害怕,想抱她出去,她不讓我抱。我就跑掉了。到校門口,正好碰到她的同學,我說劉慧慧出事了,讓她聯繫一下劉慧慧。回到宿舍後,我更加緊張害怕,渾身發抖,然後我又跑回小區門口,看看沒人,又回到了學校。這時候,我頭腦可能清醒了,知道自己闖大禍了,心裏特別後悔,特別心疼她!”被告人哭喪着臉,低着頭,“我真的是愛她的,我不能接受她提出分手,她一說分手,我就心如刀絞。事已至此,我說再多也沒用了,我父母東挪西借湊了10萬元,給她整容,表示我們的一點心意,懇請她收下來,諒解我,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判決

  受害人擔心以後再被糾纏 法院判被告禁止主動接觸受害人

庭審後,合議庭考慮到該案是因青年男女戀愛糾紛引發,被告人未滿十九週歲,心智尚未成熟,同時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審理期間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對方的諒解。據此,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考慮到本案情節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在被告人服刑期間,禁止其主動與被害人接觸,一旦違反禁止令的規定,將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承辦法官張捷告訴記者,被害人的父親在諒解被告人的時候還是很糾結的,害怕被告人再次主動糾纏被害人。法院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一份“戀愛禁止令”,這是本案最終能夠適用緩刑,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關鍵因素。

“張法官接手案件後就幫助聯繫司法援助機構,爲我女兒找律師來處理民事賠償問題。以前覺得法官都是很威嚴的。沒想到張法官待我們就像家裏人一樣。”被害人的父親充滿感激地告訴記者。

“在判決之前,張法官帶我到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整形美容科諮詢了相關專家,專家告訴我經過整形美容可以恢復容貌。當時,張法官特別開心,鼓勵我積極配合整形美容治療工作,我很感動。”劉慧慧說,“經過法院做工作,對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我10萬元用於後期整形美容治療,對方家庭經濟條件一般,能很快賠償到位,足以見得對方的真誠悔過。張法官開導我和爸爸要寬容,畢竟對方年紀小,要是判實刑可能毀了一生,我也不希望看到這樣的結果,便真心實意諒解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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