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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離婚了房子到底應該怎樣分?

來源:育娃網    閱讀: 9.1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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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前半生》成了房小白和朋友們茶餘飯後的話題。特別是小三凌玲對於房子的態度,她可以容忍羅子君的媽媽在全公司人面前的辱罵,卻不能容忍得到了陳俊生而得不到大房子。

最近《我的前半生》成了房小白和朋友們茶餘飯後的話題。特別是小三凌玲對於房子的態度,她可以容忍羅子君的媽媽在全公司人面前的辱罵,卻不能容忍得到了陳俊生而得不到大房子。

據網友估算,陳俊生和羅子君的這套房是位於黃浦區中山南一路的融創濱江壹號院,目前市價12萬/平,陳家帶着保姆起碼要住3室2廳,市價接近2000萬。而陳俊生在公安公寓爲羅子君購買的二手房,根據網上顯示,最高價格10萬/平,90平米連同稅費最多1000萬。1000萬差距的房子難怪凌玲捨不得。

我的前半生:離婚了房子到底應該怎樣分?

電視劇中羅子君可以爲了陳俊生、陳俊生父母的求情而心軟,最後妥協。但現實生活中,離婚分財產這件事情,需要慎重對待,該是自己的一分也不能少。畢竟,現實生活中我們碰不到賀涵也碰不到老金。

離婚房子分割的八大情況

1婚後共同買房: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爲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比較複雜的情況。

4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爲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閃婚閃離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6有爹媽摻合型: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爲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爲債權人不能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2+1型: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準夫妻買房型: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爲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爲,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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