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3-6歲 > 學齡前健康 > 如何治療自閉兒童

如何治療自閉兒童

來源:育娃網    閱讀: 3.52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在全國各地的治療機關展開各種研究和治療中,儘管自閉症正在漸漸地被視作一種症侯羣來考慮,但對自閉症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診斷標準。也就是說,在昭和27年日本出現第一例自閉症報道後至今大約30年間,一直還處在對自閉症的探索研究階段。在昭和54年,終於由厚生省身心障礙研究班(由國產小兒醫院院長尾村偉久做班長)制定出了相關的診斷標準。

如何治療自閉兒童

到目前爲止,有很多人對自閉症做出了自己的定義,但精神神經科醫生和心理學者們都單獨地進行着診斷和治療。針對這種各自爲政的診斷狀況,爲了使自閉症的醫療、教育、福祉工作的進展有一個相同的尺度,昭和53年由全國的國立、公立的18家醫院的20名主管醫生組成了研究班,做出了總結性的研究報告。其中做出了“自閉症是指具有機能性的、器質性的障礙的各種症候羣”的定義,並不是簡單的心理疾病,對自閉症的一些症狀進行了說明,指出“對一部分孩子在一定時期適用的處置方法並不是治療自閉症的全部方法”。

診斷標淮的題目爲《發育過程中自閉症的臨牀素描——自閉症診斷指南》,書中對自閉症診斷時通常會遇到的4個症狀進行了描述:1、在出生後30個月內沒有表現症狀;2、社會發育障礙;3、語言發育遲緩或異常;4、做相同方式的遊戲、異常沉浸於一件事物或是對變化的抗拒等表現出一種對相同事物的固執情緒。

此外,自閉症的病症呈不固定狀態,認爲隨着年齡、認知、思考、情緒、社會適應的發育情況,症狀會不斷出現變化。這些方面的發育障礙中有發育遲滯的、停止發育的、發育退步的、發育極緩慢的,自閉症的症狀也因此而有變化。在這份診斷指南中,對嬰兒期(1-2.5歲)時出現的異常情況以及在自閉症狀多樣化階段(5-6歲)時,孩子可能出現的行爲上的特徵,從語言、人際關係、遊戲與興趣、知覺、模仿與運動、狀況識別等各方面列舉了很多具體的實例。

例如,關於嬰兒期的總體印象中提到的:1、不用家長費心,老實;2、母親認爲不完美;3、對聲音等外界刺激反應過於激烈或者沒有反應;4、特別愛睡覺或是睡覺時間極短。這樣便於對孩子現在所處的情況做出程度判斷。而且對臨牀上的變化方向、與正常現象接近的臨牀表現等也給出了具體的事例,爲診斷的尺度提供了依據。

此外,從很多的臨牀案例出發,提出了以下的意見:自閉兒中有能達到高度社會自立的一羣,也有通過治療和教育的努力仍然只能有限地進行社會性發育的一羣;今後的治療教育研究工作應該針對社會自立程度高的羣體和可提高社會自立度的羣體分別進行。

據推測,全國40000名中小學的學齡兒童中約有6000-7000人爲自閉兒,過去因爲對自閉兒的成因不明,而且缺乏統一的診斷標準,使得兒童福祉法處於低谷狀態,因此全國沒有一家由國家或是都道府縣認證的自閉兒機構,孩子們只得在精神病院、精神薄弱兒機構、養護機構等與自閉症進行着鬥爭。而且由於沒有適用的法律,全部的住院費用也由家庭自己負擔。

過去厚生省對此問題的做法是,以“身心障礙兒童訓練費”的名義,對自閉兒住院的4家醫院提供補助金的方法勉強繼續着。現在制定出自閉症的診斷標準後,兒童福祉法的應用將迎來一個高潮。

“自閉症兒家長會全國協議會”(會員4000人,澱野壽夫任會長)成立於昭和41年。在這個協會提出了對兒童福祉法的要求後,昭和52年,厚生省成立了由9名專家組成的“自閉症兒童問題檢討委員會”(會長是國立小兒醫院院長),提出了對自閉兒形成的原因及對策方法進行研討的要求。

不久該委員會就提出了“自閉症是精神發育障礙的一種”的結論,提出了“應該作爲兒童福祉法的對象給予救濟”的基本對策。厚生省接受這個答覆後,決定從昭和55年開始對自閉兒使用兒童福祉法,並着手發出該法的厚生省改正令。做出了2億800萬日元的財政預算。昭和55年,對在自閉兒治療中取得成績的6家醫院(醫療爲主)和兒童機構(福祉爲主)認定爲自閉兒專門機構,制定出了人院兒童的費用由公費負擔的方針。而且,最終將在所有的都道府縣設置1所醫療爲主、1所福祉爲主的相關設施。

過去認爲自閉兒的產生原因,“在於家長的人格及兒童教育的欠缺,過度地看電視”,而將自閉兒排除在兒童福祉法的適用範圍之外。近年來,對自閉兒形成的原因,提出了是由感覺——知覺系,知覺——運動系等各方面的大腦綜合機能發育不好,不能很好地將能力結合在一起,從而引起了語言、情緒、認知、行動等方面的障礙的說法,以期待國家對此提出綜合性的措施和辦法。在有了診斷標準之後,終於踏出了自閉兒救濟的第一步。

學齡前健康
學齡前營養
學齡前教育
學齡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