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第十九條規定,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踐中,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辦理收養登記時,民政部門會要求送養人簽訂不再生育的保證書。
送養子女不可以成為逃避計劃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則送養子女後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確實是因為送養時沒有能力撫養,但後來父母身體康復或者經濟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撫養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養一個孩子,則可以再生養一個。
送養孩子的法定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送養人要具備以下的條件: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以下情況不能送養1、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
2、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
3、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
5、轉送養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