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户口事項申請表》
2、嬰兒入境時所持證件
3、申請人在國(境)外出生的憑證
4、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父母雙方的《結婚證》
6、其他特殊情況須提供的材料
在單位集體户辦理出生登記的證明材料
非婚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的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按規定遞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派出所審核材料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報分(縣)局審核-分(局)審核材料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
辦理地址窗口接收: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市區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區派出所:每天8:30—16:30。
辦理時限1、符合當場辦理條件的,申請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當場辦理。
2、審批時限;視情,0-45個工作日不等
(審批材料在傳遞途中的、審批部門作補充調查的、需申請人重新補充證明材料的等情況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
(2)分(縣)局應自收到派出所上報的審批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